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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法税〔2023〕4号

发布于:2023-09-25 18:52来源:未知 作者:霍尔果斯京疆创业 点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财法税〔2023〕4号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下称《目录》)、  《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2021〕66号)规定,为支持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 经济开发区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报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注册在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政策适用区域”)并实质性运营。
(一)注册在政策适用区域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资产四个要素同时在政策适用区域,属于在政策适用区域实质性运营。
1.注册在政策适用区域的企业,在政策适用区域拥有固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等生产经营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 地点在政策适用区域,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政策适用区域。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政策适用
区域,是指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 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 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均由设立在政策适用区域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2.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就业人员在政策适用区域实际工 作,就业人员与政策适用区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工资薪金通过企业账户发放,在政策适用区域内按规定缴纳社保。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 政策适用区域,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政策适用区域。
4.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政策适用区域,且与生产经营相匹配。
(二)注册在政策适用区域的企业,在政策适用区域外设 立分支机构的,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 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政策适用区域实质性运营。
(三)注册在政策适用区域外的企业,在政策适用区域设 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 等生产经营设施,承担相应的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 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属于在政策适用区域实质性运营。
 
(四)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仅在政策适用区域注 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政策适 用区域的企业,不属于在政策适用区域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1.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或无法联系、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的;
2.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的;
3.仅在政策适用区域内注册,在政策适用区域外生产经营的。

二、 符合《目录》中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服务 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五类 项目的新办企业,  “须吸纳当地就业人员在10人以上”是在 政策适用区域工作、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在政策适用区域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就业人员在10人以上。

三、 符合《目录》中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服务 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五类 项目的企业,  “在当地开展业务占比50%以上”是指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一)在当地(含当地海关出口)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取得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50%以上;
 
(二)在当地(含当地海关进口)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营业支出占成本、费用总额50%以上;
(三)企业在当地取得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占资产总额50%以上。

四、《目录》中信息产业项目“须在当地生产、研发”, 是指该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或拥有使用权,具有与其生产、研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五、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实行“自行判断、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 查"方式申报享受。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归集留存资料,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留存资料包括:
(一)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目录》的具体项目;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规定比例的说明。

(二 )《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见附件)。
(三)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信息产业的企业,需留存在当地生产、研发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四)主营业务符合《目录》中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服务业、人力资源
服务业等五类项目的企业,需留存吸纳当地就业人数的名册、 劳动合同或协议、社保、在当地开展业务占比50%以上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六、 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对申报享受政策的企业,在 主营业务所属产业是否符合《目录》、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条 件、产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等方面与企业有不同意见时, 应形成书面意见,附企业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逐级报新疆税务 局,由新疆税务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有关 规定,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联席会议机制参照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税企争议处理办法执行。

七、企业对纳税申报及留存、印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企业虚构证明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存在弄 虚作假、以欺骗手段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部门将该失信行为 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部分的 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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